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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会是否有权决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中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421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中福公司分期偿还借款,九州公司与中福实业公司作为还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均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中福实业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被担保的中福公司为中福实业的控股股东。中福实业提供担保时,有中福实业公司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但是中福实业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董事“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中国工商银行在与中福公司商谈担保事宜的时候,曾受到中福公司提交的包含有中福实业公司章程等文件。现因纠纷起诉到法院,中福实业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福实业为其控股股股东中福公司提供担保这一事项,必须经中福实业的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并且中福公司不得参加股东大会对此事项的表决,只能由中福实业公司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做出。

【法理分析】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以程序正义来保护公司和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防范多数股东、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担保掏空公司而危害公司及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因而,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关于关联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对少数股东具有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少数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主张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并确认担保合同无效。这样既保证了正常的公司担保不受到法律的障碍,也在程序上有效地防止了不公正的关联担保的产生;既为公司担保融资提供了可行的渠道,又为防范风险提供了保障。这就在宏观上有效平衡了担保业务发展与公司资本维持之间、公司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之间的冲突,同时也在微观上兼顾了公司利益、多数股东、少数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各方利益。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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