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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决定的为公司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湖北国投公司、温州国投公司、幸福集团公司与幸福实业股份公司四方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温州国投、湖北国投、幸福集团公司三方一致同意将湖北国投对幸福集团公司的债权中德360万美元转让给温州国投,以了解温州国投与湖北国投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幸福实业公司自愿为幸福集团公司履行该协议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36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有关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协议经过四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温州国投、湖北国投、集团公司分别在三方当事人栏内签字和盖章,在实业公司栏内加盖的是“湖北幸福实业股份公司”的公章,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

【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其控股股股东提供担保这一事项,必须经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并且控股股东不得参加股东大会对此事项的表决,只能由公司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做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法理分析】根据立法的精神,公司为其控股股股东提供担保这一事项,必须经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并且控股股东不得参加股东大会对此事项的表决。因而,公司的董事、经理无权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以公司董事、经理等个人无权代表公司就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或者进行代表或代理行为,仅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对于此类无效的担保合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债权人与担保公司各自对无效的担保合同负相应的责任,即担保公司对于债权人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剩余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负。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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