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信托投资公司、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白鸽集团企业债券承销合同,约定:郑州信托投资公司为白鸽股份公司承销发行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的白鸽集团企业债券。白鸽股份公司保证按照郑州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债券本息额付给郑州信托投资公司兑付资金。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为白鸽股份公司发行的白鸽集团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在白鸽集团企业债券承销合同签订的同时,君安证劵有限公司向郑州信托投资公司出具了一份发行白鸽集团企业债券担保书。如果白鸽股份公司不能在债券到期前5天将应付债券本息如数划到郑州信托投资公司指定的账户,君安证劵有限公司无条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其控股股股东提供担保这一事项,必须经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并且控股股东不得参加股东大会对此事项的表决,只能由公司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做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法理分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关联担保合同,因为违反法律关于公司公司董事、经理无权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债权人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仍然无从知道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的,不对担保合同无效承担责任。关于担保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着过失,主张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由于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公开性及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推定担保权人对此内容均为知晓,担保权人除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以上审查注意义务,视为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