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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该如何认定?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仟太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是500000元,股东为许小利、张孟涛、刘岩、高大利,其中许小利出资175000元,占注册资本35%;刘岩出资75000元,占注册资本的15%;廖大海以高大利名义登记出资1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20%。在公司设立及运营期间,张孟涛共向仟太公司投资1104368元,但是公司一直也未出具出资资格证明,也不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张孟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其出资款为1104368元。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法理分析】股东资格的认定应结合多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比较,这些证据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证明、工商登记等手续、股东的实际出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等。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具有不同程度的证明力。从本案的情况上看,对原告有力的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均对原告的出资有记载。另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投资总额应该予以区别,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投资总额是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由全体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总出资额,它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超出注册资本的其他资金。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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