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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有权利要求返还出资?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李女士是大成恒业公司的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要求其交付改制投资款5万元。后公司按照政策返还其1万元,还有4万元没有返还。李女士认为,其不是公司股东,才其投资期间没有利息,也没有分红,因此公司应该返还其出资款。大成恒业公司认为,公司愿意为李女士办理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向其支付红利,但是不能返还出资款,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法理分析】隐名出资者又称为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购出资,但其认购的出资被工商登记的章程记载为他人的公司投资人。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应当结合工商登记的效力予以认定,工商登记是通过向社会公示的方式证明权利的存在,具有证权性功能,未经公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本案而言,李女士的股权虽然未经工商登记公示,但是其已经实际缴纳了出资款。股东资格认定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由于公司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往往缺乏确定的标准。因此,讨论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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