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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过程中职工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出资?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原告肖后向法院起诉认为,原告是宏远机电公司的股东而且是董事,原告在宏远机电公司出资31000元,其中资产量化股为21000元,现金股为10000元,宏远机电公司为此向原告出具了003号股权凭证。后来,宏远机电公司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做出了《整体转让资产的协议》,宏远机电公司与远大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远大公司应当在支付收购资金时候承担退回原告原告股金21000元的义务,但是远大公司拒不履行此义务。于是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民法通则》第5条、71条;《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

 

【法理分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做出决议,公司应当执行,股东会对股东会负责、可以依照职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方案。宏远机电公司做出决议整体转让资产,董事会也做出了远大公司出资收购并退还原股东股金的决议。肖后作为宏远机电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其股份所有权从其获得公司的股权正时候即为肖后所有,其中记载的资产量化股21000元、现金股10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该返还。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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