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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职工的集资款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冯玉是大森公司职工,大森公司筹备时,为募集资本向冯玉等不特定对象进行筹资宣传,并承诺该公司股票将来可以上市流通。在大森公司的宣传下,冯玉向公司缴纳了股本金3万元及手续费1500元,大森公司给他出具了收款收据。后来,大森公司将收款收据收回拿来委托投资协议让冯玉签字,由于冯玉是公司职工,只好用收款收据换回了委托投资协议,该协议中大森公司将收取的股本金在协议中变更为发起人赵云收取。之后,大森公司在报纸上发布股权托管公告,委托兴业证券公司进行股权托管。然后,大森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冯玉并非是发起人。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民法通则》54条、85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理分析】非法募集资金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规定的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给予回报的行为。如果公司的集资行为是属于非法集资,则应该承担返还出资的责任。如果公司属于经过合法审批程序的募集资金行为,则属于公司的设立行为,发起人的投资则形成为公司资本。具体结合本案而言,要结合证据对公司的筹资行为的性质要进行正确界定。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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