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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职工持股会、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原告张大军原来是大宏公司职工,被告是大宏公司持股会,由大宏公司内部职工组成,拥有57名职工会员,全体会员共出资97份,其中原告张大军是其中会员之一,缴纳资金35280元,认购的股份数为3份。持股会用上述97份出资购买了大宏公司的21%的股份,从而成为大宏公司股东。后张大军退会,但是被告却按照大宏公司净资产的50%支付退股款。原告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律规定】《信托法》第2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法理分析】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上限是50人,所以当职工人数超过50人时,一般就通过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来解决内部职工持股的问题。职工将资金交给持股会,再由持股会向公司投资,并由持股会成为公司的一员股东。持股会代表全体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代为职工收取股份收益,它相当于持股职工与公司之间的一个中介机构。从法律关系的本质上讲,持股会与公司之间是股东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工与持股会则是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一般来讲,应该按照公司的净资产为标准来确定股份的价值。被告以净资产的50%来决定退还投资价值,显然有失妥当。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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