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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财产从一个公司转移至另一个公司,该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将公司财产从一个公司转移至另一个公司,是抽逃债务的常见方式,其处理方法具有典型性。一人公司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公司,一个人控制两个一人公司,该如何认定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公司签订了买卖果冻条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总,喜洋洋公司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理由是: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经过调查:喜洋洋是台商独资企业,由被告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某;永昌荣公司也是台商独资企业,也是由谢某投资设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喜洋洋被谢某掏空并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债务及利息。

 

【法律规定】公司法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理分析】永昌荣与喜洋洋作为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公司,其投资者、电话号码、及管理和从业人员完全混同,实际上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因此,两个公司存在着人格混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喜洋洋无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永昌荣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的资产,足以认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谢某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财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产、财务均发生混同。本案的被告行为,严重背离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因此可以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一个自然人设立两家一人公司,两家一人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等方面混同,严重侵害了其中一家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让该自然人与另一家公司一人公司对该一人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将公司财产从一个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公司,有可能会导致自然人与法人人格的混同。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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