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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发现股东对被执行人公司擅自减资等情形的,可以考虑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基本案情】衡阳中工公司诉抚顺莱河矿业公司拖欠货款一案,经过审理后,判决抚顺莱河矿业公司支付衡阳中工公司17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衡阳中工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以被执行人莱河矿业公司的两个股东——方大集团与新抚钢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追加两股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裁定冻结并划扣了两股东的银行存款。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法理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如下适用条件:第一,公司依法取得独立的法人地位;第二,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第三,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第四,股东滥用行为与公司债权人的严重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五,必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来判断和适用。在本案中,存在着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即违法减资和虚假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真实,而且股东方大集团对公司的过度控制,已经使得公司的人格独立性丧失,最终导致公司不能偿债,给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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