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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工商登记却未实际出资可以认定为股东吗?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东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来综合考虑,经过了工商登记却未实际出资的人,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司的股东,是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

 

【基本案情】原告李大华诉称:江苏省繁荣医用材料厂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与被告朱之、邹啸天等人作为该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近日,江苏省繁荣医用材料厂改名,并且其被剔除于股东之外。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经查明,原告李大华虽然在工商登记上被登记为股东,但是并没有进行任何出资。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法理分析】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出资数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综合审查确定。一般来说,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应具备的主要特征包括: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工商登记的公司文件上列名为股东、被载入股东名册、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等。这些特征是判断股东身份成立与否的证据,但不是说具有了上述某个特征就可以认定为股东。在这些特征中,出资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而签署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是形式要件。当股东或公司内部发生股东资格争议时,无论是要求确认未被公示为股东者的股东身份,还是否定已经公示为股东者的股东身份,都要结合上述条件进行综合认定。从实质条件上看,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义务。从形式要见上看,签署公司章程反映出行为人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优于其他形式要件。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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