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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去世后其股东资格可否继承?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东去世以后,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涉及到股东权利性质的认定、也涉及到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

 

【基本案情】鼎盛公司的股东为佟大业、徐波和冯游览,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佟大业出资1650元,占出资额的55%,徐波出资1050元,占出资额的35%,冯游览出资300万元,占出资额的10%。之后,佟大业去世。其继承人佟兰以公证的形式分别向鼎盛公司、徐波和冯游览发出声明书以及召开股东会的提议。在遭到拒绝后,佟兰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公司法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里外规定的除外。

 

【法理分析】一般地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变更有两种情形:第一是协议转让,即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从而转让股权;第二是非协议转让,是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导致股权的转让和股东资格的变更,自然人股东死亡而引发的继承便属于典型的股权非协议转让类型。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死亡以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股东的出资额可以继承,那么具有人身属性的股东资格是否也可以继承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里外规定的除外。一方面,从维护个人权益出发,公司法明确肯定了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另一发面,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角度,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做出除外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也具有人合性。公司的存在和延续,离不开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依赖关系,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能力低下或品行不端,让其成为股东势必不利于股东间的合作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做出排除性规定。总之,自然人股东去世以后,股东资格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做出出外性规定。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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