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讲,公司决议效力的诉讼分成无效之诉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理论上认为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可以起诉的当事人并不限于股东、董事、监事,只要存在诉的利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原告。关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一般的讲,只有公司股东才可以成为原告起诉。
一般的讲,公司作为决议无效与撤销之诉的被告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公司决议被看做公司的意思,视为公司意思的表示形式,公司当然为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被告,并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应诉。只是当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时会产生由谁来代表公司应诉的问题。有人认为,应当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人担任。一般在实务中,可以由公司自行指定代表人,也可以由公司委托诉讼代表人,还可以由法院以中立者身份指定代表人或诉讼代理人。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诉讼理由是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决议无效。我们知道,法律规范包括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前者允许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变更或排斥此种规范的适用;后者不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或排斥。而强制性规范又有命令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违反前者的行为虽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行为本身并不因此而失效;违反后者的行为,不当要承受法律责任,而且行为本身无效。因此,我们所说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决议无效,主要是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诉讼理由主要有:第一,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第二,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第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召集程序方面的瑕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召集权人召开会议;2、召集权人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召集会议,如监事会滥用权限,不合规定地召集股东会;3、未在法定期间内发出召集通知或公告,影响部分股东或董事出席会议的机会;4、通知开会的对象有遗漏,即未通知部分股东或董事参加会议;5、会议通知未记载会议目的或记载不全,使得股东或董事对会议的重要性以及是否与会难以作出判断或缺少判断;6、公司或具有召集权的股东故意选在不适宜的时间和地点开会。
从后果上看,公司决议被确认为无效或被判决撤消后,当公司已经依据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变更登记。公司决议的效力诉讼应该注意上述问题。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