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股东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股东代表诉讼一方面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基本案情】中期公司是一家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该案的原告和被告均为中期公司的股东。原告苏州新发展和兖矿集团是中期公司的两位少数股东;被告是青岛宏达、四川宏达和四川宏达股份。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合计持有的股份占中期公司的46.9%,是中期公司的多数股东。四川宏达和四川宏达股份利用其在中期公司的控制股东地位以及关联关系,多次从中期公司借款累积达到3亿元,对公司和小股东利益产生影响。苏州新发展和兖矿集团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所占款项及法定利息。
【法律规定】公司法152条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理分析】由关联借款所生的关联债务,关联人长期不还将严重侵害公司利益,公司怠于起诉的,少数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中的常见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股东的利益,也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本案中,宏达集团与宏达股份在中期公司中属于一致行动人,是中期公司的控股股东。他们利用在中期公司中的控制权,通过从中期公司借款给自己或其关联企业的手段,长期占用中期公司的资金,严重侵害了中期公司的利益,并间接侵害了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宏达集团与宏达股份作为一致行动人控制了中期公司的意思,所以中期公司本身迟迟不予起诉追讨欠款。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少数股东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实现了公司以及自身利益的救济。这个案例,是不公平关联交易引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的典型。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