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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回购股权。公司法的这个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考虑。但是,股东的购回股份请求权的行使,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

 

【基本案情】原告与金彪协商,议定由金彪出资30万元,原告出资20万元,签订了章程,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在公司中主管技术和原材料购入的预算和结算工作,金彪主管财务。从公司的经营情况上看,应该有盈利。但是金彪利用主管财务的便利,不告知原告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也不给原告看,更谈不上讨论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结算方案和利润分配等股东依法决定事宜。公司一直也未召开一次股东会议。财务报表由金彪一个人制作。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依法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进新审计和评估,判决公司依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原告的股权。

 

【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理分析】原告的出资有进账单和验资报告证实,可以认定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被告公司认为原告仅是挂名,未实际投入资金,但是未能举证证明,对该意见不应采纳。关于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但是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股东有审计和评估的权利。关于回购股份请求权,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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