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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权益
股东通过什么方式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1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公司法实务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公司不给股东分配利润,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通过什么方式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呢,这就成了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

 

【基本案情】原告王一与张军经过协商达成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宝石节公司,其中张军出资30万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告王一出资20万元,任执行监事、副经理。宝石节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仪器仪表、实验室设备、矿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该公司成立以后,在原告的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张军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个人独断,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清,对王一封锁经营及利润情况,把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公司未向原告分配利润。于是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理分析】这个案件涉及到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的盈余分配权如何实现的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因此,可以看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这一权利是可诉性的权利;而对于在股东会会议决议前的环节不具有可诉性。因此,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已经明确是对宝石节公司进行利润审计和利润分配。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是股东会的职权。因此,除了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人民法院不能对公司的利润直接进行分配,否则就将存在着以国家公权力干涉公司具体经营的情况出现。但是,对于“资本多数决”制度下的小股东或少数股东,依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是由公司收购其股权,达到撤回出资和退出公司的目的。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自主权。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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