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享有各种股东权益。股东的知情权是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梁山公司是黄河公司和长江公司的中方股东,之后,梁山公司的管理人员因故被排挤出对黄河公司和长江公司的经营管理,黄河公司和长江公司拒绝梁山公司检查、查阅相关财务情况、并停止提供财务报告。梁上公司认为黄河公司与长江公司隐瞒了巨额财产,侵犯了梁山公司的知情权。
【法律规定】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法理分析】一般地认为,股东知情权可以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的知情权可以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询问权等。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正当目的,一般是指:出于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股利分配政策的妥当性、股份的真实价值、公司管理层经营活动中的不法不妥行为、董事的失职行为、估价下跌的原因、公司合并、分立或开展其他重组活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证据、消除在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产生的疑点等目的。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