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了解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对于维护和保障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福兰公司是2001年11月份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原告金萍、俞大龙、王松是该公司的股东。金萍共计出资7.14万,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俞大龙共计出资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王松共计出资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三个原告曾委托金山法律服务所向被告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以行使股东知情权,被告公司接函后召开股东会议,向三个原告提供了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但是未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和销售发票,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知情权。
【法律规定】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法理分析】三个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合法股东,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着合法的股权关系,拥有合法的股东权。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权是公司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德基础性权利,股东权利能否正常行使,基本前提就是股东是否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相关信息。三个原告委托金山法律服务所向被告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以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帐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系连接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凭证的中间环节。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权利的同时,没有限制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销售发票的权利,股东只有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和销售发票,通过相互印证,才能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和相关信息,才嫩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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