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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权益
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签订的协议?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益,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知情权的范围。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一个与理论、实践都相关的问题。

 

【基本案情】李钢是大雨公司的股东及董事,为了解公司的各方面情况,李钢书面向被告提出了查阅、复制大雨公司有关协议、文件及有关资料的要求,但是大雨公司一直未答复。于是李钢将大雨公司告上法院。被告辩称:公司已经于20088月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规定:在每年的股东会上对大雨公司进行财务检查、审核,以便减少对大雨公司正常业务的干扰。

 

【法律规定】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法理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由此可见,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才有效,反之无效。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依次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是长期的、随时的,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股东会这种特定的场合。另外,原告是否有权查阅和复制大雨公司的协议、文件和资料。对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的查阅及复制有关协议、文件和资料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股东知情权的问题。股东的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公司法既没有禁止股东查询、复制公司的有关协议、文件和资料,也没有限制股东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而且大雨公司的章程也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查询的权利。可见,查阅和复制公司的有关决议,应该认定为知情权的范畴。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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