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股东的知情权的行使要有合理的目的、要有恰当的方式,这样才能具体实现知情权。
【基本案情】丁元是远大公司的股东,2005年提出离开公司并退股的要求。他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其在公司的利益并明确股权转让价格,丁元查阅本人退股前的全部公司账簿,并于2005年12月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岭提交了申请书并请求予以答复,张岭当场给了丁元书面回执,但是丁元一直未能查阅公司账簿,于是起诉到法院。被告认为:丁元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没有根据,涉及到商业秘密,查阅账簿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法理分析】丁元是公司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因此,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其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公司不得任意拒绝。丁元于2005年12月31日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申请,公司一直未给予答复,其行为显然属于不当。然而,任何人行使权利均应当与所选择预期目的相符合的方式而为之,丁元称为了保证其在公司的利益并明确股权转让价格才申请查阅账簿。确定股权价格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确定,而不需要直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丁元也未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着何种问题,致使其无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虽然丁元系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但是其行使权利应当有其合理性,即选择对股东和公司影响最小的方式行使。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要有正当目的,并不仅仅是指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不应具有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故意,而且因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为公司知情权中的最终权利,还应当包括查阅目的,并且不得滥用。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