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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8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股东会表决的时候应该有多大比例的表决权通过,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基本案情】天来自来水公司于2000年成立,公司章程中明确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明确徐某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公司未能及时选出新的执行董事。2005125日,被告郑剑因股东会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召集股东会,法院于2005420日作出青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天来自来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按照公司章程召集股东会。判决发生效力后,郑剑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郑剑于20051121日主持召开股东会,前执行董事徐某参加了会议,原告王林未参加会议。郑剑选自己为执行董事,徐某选王林未执行董事。股份情况:郑剑60%,徐某20%,王林13.4%

 

【法律规定】公司法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理分析】在本案中,郑剑作为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本来可以向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但是他放弃了股东会的提议权,而是选择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召开股东会。法院根据郑剑的请求,做出了判令公司按照章程召开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履行董事职务。也就说,公司选出新的董事以前,徐某仍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因此,股东会的召集权应该首先由徐某行使,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徐某不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的情况下,郑剑作为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unxiaodonglawyer@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2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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