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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决议什么时候有效?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8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法为股东会的召集和决议的形成规定了许多程序性的强制性规范,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范,股东会的决议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甚至是无效。

 

【基本案情】上海市长信审计公司是脱钩改制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股东人数33名。2003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盗用公司9名股东的签名,向工商局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变更注册登记,而工商局仅作出了形式审查后即做出了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金为132.5万元,股东人数变更为20名的决定。后经举报,公司受到了工商局行政处罚的处分。为此,公司发起出资人及部分董事建议张某主持股东会,但是遭到拒绝,故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于2005817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并在解放日报上刊登。股东会形成了相关决议。后因决议无法执行,部分股东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律规定】公司法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理分析】上海市长信审计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其主体资格和相关章程都是有效的。根据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在公司出现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原告股东作为通过股东会会议产生的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人数已经过了半数,作为董事长应当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在董事长不做回应的情况下,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议,并不违反公司章程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但是,从本案的实际情况上看,原告未能使所有的股东都收到或者在会议召开前15日收到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即使将通知登报公示,也因通知于82日刊登,而会议于87日召开,未能满足章程和公司法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程序性规定。因此,由部分股东召集的该临时股东会会议未能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该临时股东会会议程序上违法。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企业与公司法务专项咨询电话:15618182206;电子邮件:sxd5258@hotmail.com;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1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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