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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6-23 | 9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X公司于2007621日经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现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X,注册资本美元1,670万元,股权结构为:被告X公司出资美元851.70万元,占51%股权;永利公司出资美元818.30万元,占49%股权。

2011412日,原告、X公司、X公司和案外人X公司、俞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太湖市黄浦公证处进行公证。该协议约定:X公司在X公司51%股东股权转让给原告,股权折价2,000万元,转让后原告占有X公司51%的股东股权,X公司占有49%的股东股权,X公司同意X公司转让其51%股权,转让前X公司欠俞岳芳4,700万元的债务中的2,000万元由原告承担,X公司须协助原告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并立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至今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理分析】《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根据该协议,在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后立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两被告至今未能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被告上海X物资有限公司、被告X木业有限公司应共同协助原告上海X商贸有限公司到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原上海X物资有限公司占X木业有限公司51%股权变更为原告上海X商贸有限公司占X木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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