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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常见的几大误区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8-23 | 1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婚姻律师孙晓东在日常接待法律咨询时,很多客户对于诉讼离婚存在误解,现孙晓东律师就实践中当事人常犯的几个误解作如下分析:

误区一: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

先起诉一方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及评估费等,预支成本较大,而且原告还要搜集很多证据资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基于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先起诉一方不合算。甚至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其实上述想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法官判案也是依据证据、调查到的事实和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夫妻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对当事人双方有害无利,这种“要离不离”的状态对双方的伤害大。

误区二: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持续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双方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一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判决离婚,此“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误区三:有婚外情就一定判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把握不当还很容易构成不法侵犯别人隐私权。

误区四:对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 一方父母婚后赠与房产,没有明确说明的,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误区五:财产转移隐匿误区

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财产而少分财产,因此如要转移财产必须慎重。而且,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仍可主张分割。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误区六:“青春损失费“赔偿误区

有女性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受害方赔偿。最高院关于婚姻案件的问答中,也明确指出,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费”是于法无据的。

误区七:“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因此,一旦对方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应积极备应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抱着不同意离法院就不会判离的侥幸心理,从而忽略了维护自己权益必要的准备工作。

误区八:只要找到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

实际上,婚外情只能说明一方有过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会少分。而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势必行动非常隐蔽,另一方很难查找证据,再者,非专业人员取证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往往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因此在查找对方婚外情证据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找回来的证据在法庭上并不一定具有证明效力。经常有当事人过份注重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证据——财产证据的收集。导致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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