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应如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
根据一九八三年十仲春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治理条例》的划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治理部分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晰的,暂缓登记,待前提成熟后办理。
孙晓东律师网,上海合同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继承律师,上海继承纠纷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海公司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动迁律师,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上海商标专利律师,上海商标专利纠纷律师,公司股权律师,公司股权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应收账款管理,知识产权纠纷,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公司纠纷,公司诉讼,合同纠纷,商标专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