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保证合同能否定性为必要共同诉讼。保证合同纠纷中,能否仅列保证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不可以不追加。单独列保证人为被告,会出现哪些问题?主合同效力和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数额不能够查明。孙晓东合同纠纷律师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孙晓东律师网,上海合同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继承律师,上海继承纠纷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海公司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动迁律师,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上海商标专利律师,上海商标专利纠纷律师,公司股权律师,公司股权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应收账款管理,知识产权纠纷,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公司纠纷,公司诉讼,合同纠纷,商标专利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则不享有。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单独起诉保证人,法院一般仅列保证人为被告,这是目前实务中的通行做法。
但单独列保证人为被告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利于查明主合同效力。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时首先要审查主合同的效力,如果只列保证人为被告,主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因主债务人不参加诉讼,很难准确查明主合同的效力。
二是不利于查明主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数额。如果主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但债权人起诉时仅列保证人为被告,并全额起诉,因主债务人不参加诉讼,其还款的事实及数额便无法查明。
笔者认为,保证合同纠纷应定性为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使得共同诉讼成为一种必要,因而是不可分之诉,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还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以免分开审理分别作出的判决互相矛盾。
对于保证合同纠纷,如果不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合同效力等问题对于保证人而言是消极事实,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保证人也不合理。另外,将保证合同纠纷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还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
因此,只要保证人申请追加借款人参加诉讼,法院就应当追加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
孙晓东律师网,上海合同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继承律师,上海继承纠纷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海公司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动迁律师,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上海商标专利律师,上海商标专利纠纷律师,公司股权律师,公司股权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应收账款管理,知识产权纠纷,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公司纠纷,公司诉讼,合同纠纷,商标专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