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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纠纷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09-20 | 1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告[2017]第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7]16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文体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湄浦路北侧、上海进道维修厂南侧、铁山路西侧、村排涝河东侧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一村印家宅组9759.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9759.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一村俞家宅组11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12.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一村中潘组1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6.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988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9888.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17]第007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5月2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宝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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