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前提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划定的前提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门条款入行修改、增补的法律行为。
所谓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牛前,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休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商定的变更和解除:(1)就商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划定》第39条的划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划定》第40条的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①用人单位因被吞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门无法履行的;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商定的变更或解除前提泛起的;④法律、法规、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就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划定》第41条划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合用本划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孙晓东律师网,上海合同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继承律师,上海继承纠纷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海公司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动迁律师,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上海商标专利律师,上海商标专利纠纷律师,公司股权律师,公司股权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应收账款管理,知识产权纠纷,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公司纠纷,公司诉讼,合同纠纷,商标专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