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认为:买受人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因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法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其中强制履行也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显然,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应当判决强制履行。但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在按揭贷款的二手房买卖中,强制履行存在需要出卖人的行为配合、银行对于贷款资格审核等条件的成就。一旦出卖人拒不配合面签,法院很难以其他方式代替出卖人面签的行为。
另外,银行审批时间不能确定,是否通过也不能确定。贷款审批时间的不确定性与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性需要的准确履行期限存在冲突;法院直接判决以按揭贷款方式继续合同的行为又忽视了银行对于贷款的审批权,有强制银行与买受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因素,系对银行契约自由的侵犯。一旦银行贷款审批没有通过,则面临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银行审批相互矛盾的情形。在法院强制出卖人去履行银行面签手续操作性不强,法院不能侵害银行合同自主权,去代替银行对于买受人贷款资格进行审核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强制履行必然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甚至在实际上无法执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受方如果要求坚持履行合同,则可能导致无法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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