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xiaodong Lawyer

首席热线电话:

15618182206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专业的服务流程,坚持严谨的工作作风
平台自有专业首席顾问,用不低于10000小时专业经验,时刻守护着你
业务领域 / BUSINESS AREA​
债与合同
房地产
PROPERTY DISPUTES
DEMOLITION
COMMERCIAL CONTACT
刑事辩护
CRIMINAL DEFENSE
公司股权
行政诉讼
LITIGATION
THE BATTLE FOR EQUITY
征收权益
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8-11-24 | 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      参照《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2.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      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政策意见》第18条的规定酌情返还。

       4.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的,应予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6.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则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以外分得适当的遗产。

孙晓东律师网,上海合同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继承律师,上海继承纠纷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海公司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动迁律师,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上海商标专利律师,上海商标专利纠纷律师,公司股权律师,公司股权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应收账款管理,知识产权纠纷,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公司纠纷,公司诉讼,合同纠纷,商标专利纠纷


最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