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一、C出版局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是无偿划拨到B有限责任公司的。《划拨用地目录》中提到,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B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C出版局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无偿划拨到B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进行经营管理,依据了该县某文件的精神及其会议记录,而这些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
二、C出版局登记到B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仍属于C出版局直接支配的不动产。该县某方案指出,在委托经营管理时,县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已获利益保持不变,仍由原产权单位享有收入。该县W路上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从C出版局过户登到B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只是该县国有资产统一集中进行委托经营管理,此期间内,其已得利益是保持不变的,故收入仍应由C出版局(原产权)享有,而该房产转让过程中仍由C出版局出让,因此该房产转让款属于C出版局。同时,第三人B有限公司只表达转让款是国有资产的意见,并未提执行异议、和主张转让款归其所有,因而应由C出版局享有此案中的房产转让款。C出版局所出售登记在B有限公司的办公楼,给该县纪工委的所得转让款60万亦经该县政府确认,由原产权单位C出版局所有,所以,C出版局出售已登记到B有限责任公司却归其直接使用的办公楼所得房产转让款,应属于C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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