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鉴于以上案例的情况,如果阿明与阿菊对上述两件不动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那么张伯现在住的天河体育东横街的物业为阿明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而阿明与阿菊为筹备结婚所买的住房,如果阿明有证据证明是他的个人财产,它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如果阿明没有证据证明是他的个人财产,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房产的三种分割方法
有关资深律师对离婚时房产分割可能出现的情况提供了几点处理意见:
1、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包括首付),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产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面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其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处理。
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产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3、对于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的处理。
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一)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二)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国家税务局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在因离婚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不需要缴纳契税。
如果夫妻已协议离婚,判决书上写明“财产自行分割”,双方又已自行签了协议确定房产产权归某一方所有,如果《房产证》还未办理,可以依据离婚判决及双方的协议书办理产权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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