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在经营活动中,对外一般会涉及建设工程施工、承揽、买卖、租赁四种合同关系。在签订这些合同时,对待违约金条款需要特别注意,以免承担高额违约金。本文就如何避免承担高额违约金做一些分析。
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与约定违约金,实务中一般以约定违约金为主。
二、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对约定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为解决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2009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另外,损失的认定有一定的主观性,一般以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实际损失。
三、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项目部在签订租赁、买卖等合同时,最好不要有我方的违约处罚条款出现;对方要求约定,尽量只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明确具体的内容。
2、关于计算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合同中往往约定以合同总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以至于即便只有小额款项未付而被要求承担高额违约金的情况时常出现,故建议以逾期部分的款项为基数计算比较合理。
3、尽量不要签订具有高额违约金条款的合同,如在材料供销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常常有诸如“支付方若不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或逾期金额)的日3‰计算违约金”。日3‰的标准不管是参照合同总价还是逾期金额,该标准都已很高,一般为日万分之五为宜。
4、在已签订的签订具有高额违约金条款的合同后,且项目部已构成违约,在履行约定义务时,尽可能的和对方协商并让对方出具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的书面承诺,以免在履行了约定义务后,仍需承担高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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