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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权益
在离婚时,关于经适房分割的若干问题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9-01-21 | 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购买经适房资格,婚后购得的经适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诉讼中,应依据婚姻法确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问:夫妻在婚后取得经适房预购权,经适房尚未建成但缴纳了首付,离婚时经适房咋分割?

   答: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取得经适房的预购权要求分割,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确定由一方取得预购权,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问: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经适房并缴纳全房款,离婚时如何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答: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为购房人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依附于婚前所购房屋自然产生的,也应当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

   问: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经适房并缴纳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一方婚前购得经适房并支付首付款,离婚时房屋可以认定为归该方所有。可对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分割。    

   同时,孙晓东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因政策原因,在一定期间经适房具有不可流通性及价格评估等问题,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具体分割难以实现。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处理,或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相应的判决。

附:《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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