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东上海继承纠纷律师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真正形成了扶养关系,这样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拟制血亲关系。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如果没有扶养关系,则相互之间无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离婚而受影响。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时,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仍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可以相互享有继承权。并且,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为继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所以也当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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