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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承纠纷律师告诉你遗嘱继承来的财产,为何离婚时还被分割?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9-01-28 | 1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那么本案中的遗嘱继承为什么还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回到遗嘱文本本身,母亲在遗嘱中将自己的一套安置商业房按照房屋面积分为四分,自己和三个子女一人一份,又把自己的那一份赠与给了最小的女儿。这份遗嘱其实也是一份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不过生效时间是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这里的文本表述为“各占一份”和“归周某某所有”,没有提到子女的配偶问题。由于这种遗嘱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一般另一方也会知道发生了继承,甚至对于继承来的财产共同进行经营收益。根据法条的文义解释,认定遗嘱继承中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是“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也就是说必须明确排除另一方的权利,文本形式上的表述应为“只归某某一方所有”。而本案中,遗嘱文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并未明确排除配偶权利。在一般人的理解中,父母立遗嘱肯定是只考虑自己的孩子的,本意是指定自己的孩子继承,为个人的财产,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因此,作为遗嘱人,为了规避不必要的诉讼风险,一定要写明只归子女一方个人所有,要万无一失最好还写明排除子女配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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