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需要满足:
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此时遗嘱尚未生效,该继承人并未取得遗嘱所指定的财产继承权,因此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2)被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之间是晚辈直系血亲关系,且不受辈数限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他直系卑亲属。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其他直系卑亲属是指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
3)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子女有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死亡子女(即被代位继承人)享有合法有效的继承权的条件下发生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原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正常情况下,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先后直接行使继承权。但由于某种原因,被代位继承人可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法行使继承权,因而才发生代位继承。发生代位继承必须被代位人有晚辈直系血亲,如果其没有晚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关系都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被代位继承人享有合法有效的继承权的条件下,才发生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人享有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参加第一顺序继承,且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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