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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权益
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9-02-25 | 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案由解释

扶养费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序号19-1)

扶养,是指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或同辈亲属间在物质上、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责任。是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平等的。在正常情况下,夫妻扶养义务履行是不明显的。当一方出现困难,需要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时,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就应该承担扶助、供养的责任。夫妻间的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二、实务策略

因扶养费发生纠纷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通过有关单位的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辈之间发生扶养纠纷的,经有关单位调解无效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扶养费纠纷案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所占的比例不多,下面就谈谈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应注意的内容:

(一)扶养费纠纷关系的条件

1.依照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扶养费纠纷应提供的证据

扶养费纠纷,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供一般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如下必要证据。

1.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的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扶养费的数额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扶养费数额问题进行规定。本委员会认为,对扶养费的数额,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当地的经济状况及生活水平;

(2)夫妻双方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弱势一方的年龄越大,身体状况越差,相对来说,对方支付扶养费就应该多些;

(3)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

(4)夫妻双方的学历、资格,对新工作的选择余地,这些都影响双方的经济收人;

(5)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情况。如果弱势一方拥有的财产能够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那么扶养费可适当减少。

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夫妻双方的财产及收入情况都会随之变化,原来确定的扶养费数额根据情况也应适当地调整,比如需扶养的一方有能力保障自身的生活需要,那么扶养一方可以要求中止支付扶养费,或提出变更扶养费的诉讼。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已经离婚,另一方要求一方履行扶养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存在了。对此提出请求权因无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扶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扶养费。

三、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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