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协议,因此具有相对性,但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变化,简单的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会产生一系列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与情形,因此,越来越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出现,那么有哪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呢?今天,孙晓东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关于“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外”的相关知识。
一、合同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相对性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而在特殊的情况下,合同关系可以约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此时,合同的相对性被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二、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外
(一)合同保全
保全指的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撤销权。
1、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当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仍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此时,原租赁合同的相对性已经被突破,可以约束第三人。
(三)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中,在存在转包和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合同当事人为承包人而非发包人,从相对性的角度讲,实际施工人并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实际施工人往往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法律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索到发包人,要求其在其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例如,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以后,即使后来开发商将房屋再次处分,卖给第三人,也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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