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xiaodong Lawyer

首席热线电话:

15618182206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专业的服务流程,坚持严谨的工作作风
平台自有专业首席顾问,用不低于10000小时专业经验,时刻守护着你
业务领域 / BUSINESS AREA​
债与合同
房地产
PROPERTY DISPUTES
DEMOLITION
COMMERCIAL CONTACT
刑事辩护
CRIMINAL DEFENSE
公司股权
行政诉讼
LITIGATION
THE BATTLE FOR EQUITY
征收权益
遗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清偿
来源: | 作者:sunxiaodong | 发布时间: 2019-03-30 | 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遗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一) 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产的主要原则是:

  1、有利生产,有利生活。

  2、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3、不能损害遗产的效用。

  (二) 遗产分割的方式

  对遗产进行分割除根据上述原则外,还应按照遗产的性质、种类、使用价值等不同情况,采用以下方法:(1)实物分割。如果遗产为可分物,可根据各个继承人应得的份额,对遗产作实际分割,使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部分。(2)折价分割、适当补偿。为了不损害遗产的经济效用和保持不宜实物分割遗产的完善性和统一性,应采取折价分割、适当补偿的方法分割遗产。(3)共有。有些遗产既不能实物分割,又无法作价补偿,可采取共有的形式,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这一遗产,共同对遗产享有权利。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即债务。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遗留下债务或者有应当缴纳的税款,在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他不仅有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而且同时也要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务的责任。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债务人不再负责清偿。对此,我国《继承法》第33条2款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和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接受继承是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必要前提条件。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依此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只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不负清偿债务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所以,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清偿债务的原则,是“限定继承”原则。

  清偿债务的程序和方法,一般应先缴纳税款,再清偿债务,然后再遗赠受领,接着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如果遗产由两个以上的继承人继承,可以用两种方法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一种可以先用遗产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然后将剩下的遗产数额再按继承程序进行分割;另一种可以根据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按比例分担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所欠债务。

  (一) 、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而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

  在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时,应当注意划清遗产债务与其他相关问题的界限。

  首先,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区分开来。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家庭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为家庭成员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为增加家庭共有财产而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等。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来偿还,而不能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当然,家庭共有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则应当列入遗产债务的范围,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

  其次,应当将遗产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区分开来。遗产债务应当是被继承人完全为个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一般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但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都不属于遗产债务:(1)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这种债务实质上是家庭共同债务。(2)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而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实质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3)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属于有法定义务的人的个人债务。

  最后,应当将遗产债务与继承费用区分开来。继承开始后,因遗产的管理、分割以及执行遗嘱,都可能要支出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继承法上称之为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实际上属于遗产本身的变化,清偿遗产债务仅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而遗产的实际价值是扣除继承费用后所剩余的价值。所以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能列入遗产债务范围。

  (二)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遗产债务。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则对遗产债务没有清偿责任。《继承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2、保留必留份原则。

  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司法实践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1、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

  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是一种总体清偿方式。按照这种清偿方式,共同继承人首先从遗产中清算出遗产债务,并将清算出的相当于遗产债务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权人,然后,根据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分配剩余遗产。

  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先分割遗产后清债务是一种分别清偿方式。按照这种清偿方式,共同继承人首先根据他们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割遗产,同时分摊遗产债务。然后,各继承人根据自己分摊的债务数额向债权人清偿。实践中,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2条的解释精神处理: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的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有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三) 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

  根据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保管人还清点完遗产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声明债权,以便于继承人清偿债务。对于已到期债务,继承人应当及时清偿;对于未到期债务,继承人经债权人同意可提前清偿 ,也可以在分割遗产时保留与债权数额相等的遗产数额,或分配给某一继承人负责清偿。

孙晓东律师网,上海合同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继承律师,上海继承纠纷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海公司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动迁律师,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上海商标专利律师,上海商标专利纠纷律师,公司股权律师,公司股权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应收账款管理,知识产权纠纷,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公司纠纷,公司诉讼,合同纠纷,商标专利纠纷
最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