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日常房产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买房子不仅是考虑房屋的价款、位置、房型之类的问题,也会对房屋的历史有所关心,对于可能买到“凶宅”的情况,应当如果处理?
首先,法院对“凶宅”的定义一般是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死亡,例如一氧化碳中毒,法院一般认为该种死亡事件与风俗中所谓“凶宅”之说不尽一致,通常不会支持买方的要求,若买方以意外死亡事件作为撤销房产买卖合同,要求对方返还房屋价款及赔偿损失,法院较难支持。
其次,对于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法院对于该类型买卖合同,一般认为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自买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房屋为凶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最后,对于买方可以主张的损失问题,法院对于该类损失,主要包括几方面,一是对于房屋涨价的差价款,第二是对于房屋中介所收的居间费用,对于此两种费用,法院一般是认为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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